IT项目的项目协议中的财务差异

在IT项目零阶段的最初筹资过程中,关于矛头破损的文章已经写了很多,并说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兴趣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考虑主要参与者之间的交互和解决冲突的过程。

1.更换投资者-合伙人:飞走了,但答应返回


投资者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和不同的策略下进入项目。在研发阶段仍在项目中的初始投资者可以在筹集借入资金之前吸引另一名投资者投资该项目的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出售IT公司的股份,并承担最高风险的报酬;另一种选择是从第二个投资者那里获得更高利率的融资,以补偿该项目产生的成本。

第二个投资者可能不希望或没有能力在研发阶段承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高成本和风险,因此,从成功实施开始的那一刻起,第二个投资者将以较高的价格从初始投资者手中购买IT公司的股票。反映较低程度的风险和获利能力的价格。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细微差别:权益可能并不总是由投资者以股票形式提供。对于投资者来说,以贷款形式提供通常更有利可图。这种方法避免了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称为“股息陷阱”。另外,这种方法简化了在投资者决定退还其投资时,在进行再融资或项目后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退还资金的程序。

2.债权人池:我们共有一个橘子,我们很多人,而他一个人


经常有几个贷方池参与该项目:私人资本,银行,基金,租赁和保理公司等

。这些池中的每个池池都会与IT公司签订自己的协议(即使协议是标准化的,如众筹格式所建议的[1]) ,但提供资金的池子,必须建立一种互动机制来协调所有债权人的活动,否则该项目将被分解。
通常,互动协议包括保证和担保,协议,使用现金流量的一般还款时间表和优先级,破产事实清单,所有债权人集合的代理人,表决和收款程序以及抵押文件。

同样,如果放款人由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代表,则基于相同传统立法的融资协议和合作协议可降低对合同语言进行不同解释的风险。

如果债务原则基于不同的融资原则(固定或浮动利率贷款,租赁,保理,次级或夹层融资等),则在不同的贷方池之间仍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

因此,例如,为了加速创新的实施并同时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一些大型供应商使用自己的系统和设备为复杂的IT项目提供融资服务[2]。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IT公司通过租赁或长期租赁来支付部分项目成本(使用IT基础结构),则设备通常由出租人(出租人)拥有。其他贷方会反对这样的事实,即出租人(出租人)独自管理项目基础架构的关键组成部分。

如果IT公司使用回教融资模型(股权融资)来偿还部分项目成本[3],则可能会出现相同的情况。此类融资的主要特征是无需支付利息,因此可能会收取使用资产的费用(租赁类似物)。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债权人所有(保留所有权),因此,如果IT公司未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义务,则财产的权利可能受到物质和法律保护[4]。

如果IT公司吸引了次级或夹层融资,则在第一种情况下,贷方将要求投资者认识到他们无权享有担保权,并且在贷款到位之前,不能采取执法措施或对高级贷方施加其他障碍不会偿还;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收回成本的资源有限,夹层贷方可能会出现不公平行为,如果高级贷方不与他们分享部分资金,则夹层贷方可能会威胁将项目划分为多个部分[5]。

因此,如果有大量债权人,则必须制定决策机制,否则一个或两个不道德的债权人会针对IT公司采取单独的行动,强加与多数人的意愿不一致的行动,从而对共同原因产生负面影响。

3.债权人的抵押品:有一只黑羊,至少有一个羊毛簇


贷款人不考虑通过出售IT公司的资产来自己收回金融投资,因为在IT部门的大多数融资交易中,只有项目成功运营的货币化才能提供其资金回报。在项目失败的情况下,项目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很少解决该问题。

但是,整个项目的抵押品可以确保在项目没有取得积极成果的情况下确保贷方的权益,从而确保第三方不会获得与项目资产有关的优先权或平等权利。

通常,IT项目中的抵押品包括:

  • 项目现金流控制;
  • 干预项目管理的能力;
  • 分配代表IT公司订立的合同的权利;
  • 质押IT公司的股份。

但是,在投资者和贷方之间,就后者的权利而言,在确保所有合同权利和IT公司拥有的担保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尤其是,例如,如果有必要在创建抵押品或提高项目有效性的过程中吸引第三方,则可能不会同意为项目合同的参与者分配权利。

通常,贷方会收到IT公司的股票/股票作为抵押。这使贷方可以更快地干预IT公司的管理。但是,可能会出现某些困难,例如,为投资者提供融资的贷方可能会确定“放弃抵押品”,此后投资者不应将其资产用作第三方的抵押品。这可能会阻止使用IT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

投资者可能被迫讨论放弃有关其IT公司股份的条款。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解决与收集股票抵押有关的问题,例如,贷方可以选择IT公司股票的买方选择权。

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这可能会导致在与投资者进行交互时,如果债权人参与直接管理,则将控制IT公司的行为的义务转移到债权人责任区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问题。此外,可以将持续控制的贷方转为负责IT公司对第三方的义务的“影子董事”。

4.投资者的保证和担保:逃生就是死亡


通常,放款人有兴趣,以使IT公司在财务问题或投资者破产的情况下不会遭受损失,而后者又将从投资中获得收入,这应成为激励他们继续履行有关项目义务的激励措施。如果事实证明投资者的回报率很低,那么贷方可能会认为投资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项目成本。

因此,可能要求投资者直接向债权人提供陈述和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因不正确的担保而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且,投资者可以独立地向贷方提供IT公司产权不变的保证。

如果该项目所固有的商业风险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则投资者可以提供额外的保证,以确保他们打算保留IT公司的产权。投资者还可以承担一些有限责任,以抵消对贷方至关重要的风险。

此类担保可能包括:股权部分增加的负债,项目财务可行性的担保,偿还先前已支付的股息的担保,利息支付的担保,现金流量赤字的偿还担保,维持管理结构的担保等。

5. IT公司破产的事实:我应该欠谁-我宽恕所有人


放款人可能会在与IT公司的贷款合同中包含实质性条款的更改,从而允许他们拒绝执行破产事实清单中的交易,这增加了IT公司及其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如果IT公司同意这一立场,那么必须精确定义可能导致债权人放弃其义务的事件。此类事件应影响IT公司的运营能力,融资条件或其偿还债务或向债权人付款的能力,这又可能包括“潜在的破产事实”,从而提供额外的担保。此条件对于IT公司必须是可以接受的,即显然,此类事件的可能性很高。

对于某些破产事实,可以建立限制;例如,保证和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必须很明显;或者,例如,如果IT公司由于债权人认为有效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协议,则可以接受暂时或永久拒绝履行协议。

贷款人和投资者始终保证他们不会自动使用破产事实离开项目,他们只对长期合作感兴趣;但是,正如实践证明的那样,一旦解决了破产问题,IT公司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6.项目融资:无吸引力


为了在更优惠的条件下筹集资金,可以在项目启动后进行再融资,或者相反,在违约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再融资。

但是,再融资通常会给合作伙伴带来许多问题,例如投资者能够收回大部分初始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项目未来成功的财务利益是有限的。

如果IT公司想要进行部分再融资(其中一部分是另一笔债务义务),也会出现困难的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贷方之间存在矛盾。如果未事先同意允许此类操作的条件,则原始贷方将有机会向IT公司施加压力,并迫使其赎回其再融资的同意。

此外,由于很难确定突然再融资的原因,再融资可以为项目合同框架中的国家合同合作伙伴带来问题创造先决条件。

[1]为技术公司的发展吸引融资的新工具:俄罗斯的使用做法和发展前景//战略研究中心-2018
[2]为IT项目融资// www.croc.ru/solution/services/financing/;
租赁IT设备和软件// store.softline.ru/leasing
[3]伊斯兰银行业。股票融资行业// www / tadviser.ru / a / 253212
[4]分析报告“贷款协议和贷款协议。伊斯兰法” // ANO“国际和比较法研究中心”-2018年。
[5] E.R. Jescomb项目融资原则,-莫斯科:顶部,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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