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或者我们应该如何适当地“保护艺术家”?

你好。版权

的主题近来越来越多。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没有他是不可能的。没门。另一方面,这里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那么简单,批评家们正确地谈到了版权对信息传播的“抑制”作用,并因此对社会的总体创造生产力等产生了影响,对此甚至有单独的章节。维基。我们不会深入探讨所有这些“问题的错综复杂”,但现在我们只想问一件事:版权是否适当地保护了作者/创作者(“贫穷艺术家”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抽象版权持有人”?

我们马上进行预订,这不是这个非常“抽象的版权持有者”花园里的一块石头。确实,公务工作的客户(雇主)​​也为组织的日常活动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并且并非所有员工每天都能从某人“获利”中获得杰作。更不用说对问题陈述和对工作的接受是一项单独的大工作。但是,似乎作者没有充分解决对作者的适当保护的问题,因为他全神贯注于此,仍然有成长的空间。

此外,这种增长很可能可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例如利用合同机制。因此,在一个单独的企业(一个单独的地区,一个单独的研究所,一个“商业和技术孵化器”,动画工作室等)中,可以预见到以下情况。明智的做法是,提供财产版权的对象创建者权利分配给特定的,非常小的不可分割的百分比财产版权的新所有人使用他的作品获得的收入。而且,也许不是立即,而是一旦达到这些相同收入的一定阈值量。而且,当然,如果将来新的版权持有者将此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依此类推,次数不限),则该产权将与专有权一起转让。

在创建复杂的公务,工程解决方案等情况下它会不会是那么清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可以以这种方式保护这种解决方案的开发经理和主要开发人员(不一定是软件,例如,新汽车模型的主要开发人员)。以类似的方式,这可以应用于演员(主要角色),卡通人物的创作者等。好吧,在正式工作的情况下,可能可以限制获得这种不可剥夺利益的期限,但也许是不必要的。

首先,这种方法既可以应用于单个企业(如果管理层认为合适),也可以应用于经济特区优先发展领域技术园区商业和创新孵化器(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可以分配给地区/技术园区/孵化器本身),等等。在“思想竞争”,特别是“流动思想”中,这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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