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许可下的免费软件改进的商业化

我计划从本文开始,了解到以下信息:尝试将自由软件的改进商业化时,总是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并以Redis项目为例说明这种情况。

但是后来我意识到,以Redis 为例Redis再次更改其许可证)的情况不是很合适。不仅是因为项目中使用了各种许可证的地狱混合,而且还因为对术语“开源”和“自由软件”的解释引起了额外的混乱。

此外,从云提供商在2019年最后一个季度的工作结果来看,该业务主要基于自由软件,这就解决了至少一种将自由软件商业化的切实可行方法的问题。

毕竟,数字说明了一切。 2019年最后一个季度,云提供商的总收入超过300亿美元。其中,领先者是亚马逊(占市场的32.4%),微软Azure几乎占一半(17.6%),其次是谷歌云(6%)和阿里云(5.4%)。

但是,对于较小的公司,通常无法实现这样的业务。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在Copyleft许可(例如GPL)下免费软件改进的商业化问题可能非常相关。
我提请您注意一种实用的方法,可以根据Copyleft许可(包括俄罗斯联邦法律)将对自由软件的修改商业化。

我们在谈论什么许可证?


从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意义上来说,本文是关于自由软件的。

它的原则由4种自由规定:

  • 自由0:出于任何目的运行该程序。
  • 自由1:学习该程序并根据自己的需要更改其工作。
  • 自由2:分发程序副本。
  • 3: .*

*)自由1和自由3需要程序源代码的可用性,该源代码必须可供研究和更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经常会引起混淆,因为“ 开放源代码”恰好意味着开放源代码,而“ 自由软件”的概念指的是软件权利,并且程序源代码的存在是强制性的,但不是唯一的要求。

**)Freedom 2允许免费分发程序,因此,Freedom一词也引起混淆,Freeware只是指免费程序,但可以指任何程序,不一定是免费程序。

因此,免费软件的想法是为用户提供适当的版权所有者向每个用户保证的软件权利

类似的原则称为Copyleft,它要求保留衍生作品中的自由,并禁止与原始软件产品相比减少自由。

用法律语言来说,这是在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中制定的,与原始程序相比,它要求派生作品的作者维护(而不是减少)自由。

正是由于保留了最初的自由,此类许可才被称为“粘性”或“病毒”。

GPL商业化的问题是什么?


问题1


根据GPL进行软件商业化的主要问题是,接收该程序或其来源的第一位客户有权成为该程序本身的发行人,而开发人员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停止该程序:www.gnu.org/licenses/gpl-faq。 ru.html #DoesTheGPLAllowNDAwww.gnu.org/ licenses/gpl-faq.ru.html#DoesTheGPLAllowModNDA

而且由于任何正式用户都可以获取源,因此任何用户都可以免费免费发布所接收的软件或其源。这肯定会给开发这种软件产品所投入的资金回报带来麻烦。许可证

没有这样的问题BSD,MIT或Apache等许可证。它们允许减少衍生产品的自由度,因此足以将原始的免费许可证更改为专有(专有),而无需向用户(客户)开放软件的源代码。

问题2


在具有病毒许可的开源软件上开展业务的第二个困难是,管理软件产品权利的完全自由仅属于其所有者,这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而且,只有该程序专有权的持有人才能使用双重许可模式,这意味着为企业客户提供软件的“非免费”商业许可,并为社区代表提供GPL兼容许可。

但是,这种方案不适用于次级项目(所谓的“ forks”)或专用于创建应与GPL代码一起使用的附加模块的项目,因此也必须具有与GPL兼容的许可证。
下面提出的免费软件改进的商业化方法可以让您规避上面概述的问题。适用于:

  • 病毒许可,例如GPL。
  • 当开发者不拥有软件产品的专有权时软件改进的商业化

商业价值何时出现?


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说明中,GPL许可证支付的发布程序www.gnu.org/philosophy/selling.htmlwww.gnu.org/licenses/gpl-faq.ru.html#DoesTheGPLAllowMoney

同时,GPL不强制开发人员将其改进发布给公众的义务: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GPLRequireSourcePostedPublic

当由于软件产品的专有所有权而产生商业价值时,更确切地说,通过限制其广泛用户的使用范围,在理论上使基于开源软件的有偿发行的商业投资回报商业模型成为可能。实际上,这是基于资源专有所有权的专有软件业务模型的重复。

换句话说,您必须暂时客户进一步分配向客户分发软件的权利与GPL许可下购买的软件出现之间第二个延迟。

事实上,它的BP 是,分配自由的可变限制 否则,简单地说“经济就行不通”,因为对产品有需求的条件将是市场上缺乏便宜(或免费)的类似物。

创建一个临时许可条件的基础上,第二滞后


第一种选择是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对GPL条款的解释创造必要条件的基础上,临时创建大约第二步的延迟,该延迟是从向客户转移软件到出现购买权的进一步传播之间。

通过将软件产品的购买者转变为(共同)开发人员 ,可以实现这一点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DevelopChangesUnderNDA

为此,与购买者(客户)签署有关其工作的协议就足够了,例如,作为生产性测试人员数据,其中应包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分发软件产品副本的协议。

开发人员与用户的交互方案:

  1. «» .
  2. (-) , , .
  3. FSF . 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DevelopChangesUnderNDA
  4. .

GPL


第二种方法可以在客户的传输和软件在其进一步传播的合法权利中的出现之间第二个延迟创建时间,这是由于以下事实的存在:由于对计算机的订单创建的程序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软件的权利只有在完成后才在客户那里进一步传播协议各方在完成软件方面履行其义务。

与用户公司的交互方案:

  1. 开发人员与用户公司达成协议,以最终确定与带有病毒许可证的免费软件相关的原始产品。
  2. , ( 712. ; 1296. , ).
  3. () - . , .. .
  4. , .

?


这些工作计划是在2014年的几次会议上向社区提出的,但是在此之前,作者联系了Richard Stallman,以了解他对这些GPL商业化方法的看法。

当然,他并不热情,因为在这个方案有一个临时的,但仍然是原来的自由的侵犯:自由2:分发程序的副本自由3:完善的程序和发布这些变化或全部的程序代码。

但是,他必须同意,(共同)开发人员的第一种方法不会违反GPL,除非用户的工作是虚构的。换句话说,用户必须按照合同义务真正地工作,并且必须真正支付这项工作。

在第二种方法中,Richard Stallman认为该方案违反了GPLv3,GPLv3明确指出,许可优先于合同义务。但是,律师不同意这一点,因为许可证仅在将权利转让给工作结果后才“开始工作”。因此,任何人证明是权利的结果,都只能表现出真正的司法实践。

最后


社区始终认为对自由软件发行的任何限制的创建都是“敌对的”,即使这些限制与许可完全一致,也不会违反法律并有助于自由项目本身的开发。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通用的GPL代码商业化方式,因此极大地限制了投资及其发展的吸引力,因为常规的商业化方法仅对源代码具有专有权的所有者可用。

结果,开发人员被迫要么从事非核心业务,要么使用GPL许可绕过技术与基于版权对象专有权的专有软件业务模型一起工作。

我希望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某人使用免费软件建立业务。

作者:亚历山大·里亚比科夫(Alexander Ryabikov),谢尔盖·塞雷达(Sergey Sereda),博士学位。

基于会议材料:
开源峰会
LVEE 2014
对于您在使用Copyleft许可进行免费软件商业化方面的经验,我将感到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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