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了无人机飞行规则的变化

因此,已出版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日期为2020年2月3日,第74号“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使用空域的联邦规则”生效

让我们考虑一下该决定对BVS飞行员而言很重要的时刻,同时将其与初始版本进行比较。结论在最后。

第1段


在第2款中:a)第八款应予废除

该段废除了“无人机”的定义。显然,“无人机”(BVS)一词现在应该正式使用。文档中没有定义的段落。本文档中使用了术语本身。也许,由于无人驾驶飞机是飞机,因此无需单独定义它,就足以给出“无人驾驶”特征。

c)在第十段之后,增加以下一段:
“无人驾驶飞机的目视飞行”-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其外部驾驶员在该飞行中与该飞机保持直接的非仪表目视接触。
定义保持不变,只是表述更为正确。定义出现在联邦规则第52-1段中的使用俄罗斯联邦领空的术语。

点4


在第49段中,“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一词应改为“无人驾驶飞机的飞行(最大起飞质量小于0.25千克的无人飞行器的飞行除外)”。
该点再次将无人机更改为BVS,并且与该决议的原始版本一样,消除了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0克的情况下,无需获得地方当局的许可即可在BVS定居点领土上飞行。

点6


52-1 :
«52-1. 52 30 , 150 :

) , () , , , , , , , « »;

b)距不受控制的机场和着陆点的控制点至少5公里的距离。”

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获得轻于30公斤的BVS的飞行许可。这个项目的详细分析每个异常我们做的描述此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在初始版本中,该段落的末尾有一个段落:
防止无人驾驶飞机与有人驾驶飞机和空中其他物质的碰撞以及与地面障碍物的碰撞的责任在于外部飞行员。

谁将BVS发生的任何事故归咎于飞行员。在最终版本中,此段缺失。

点9


第109段:
b)第3款应
改为:空域舱。”
与最初的版本一样,它无需为52-1中规定的情况提供AMS飞行计划。

点10


第114段应补充以下内容的“ g”项:
“ g)无人驾驶飞机的视觉飞行(在本规则第52-1段规定的情况下)。”。
与前一版本相同,该条款取消了52-1规定的情况下获得IVP许可的需要。

结果,我们在逻辑和文体方面对法令进行了改进,其实质被简化为两个要点:

  • 如果您的机载飞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小于250克,则无需从地方当局获得在当地飞行的许可。
  • 在第52-1段提到的情况下,无需获得IVP的许可。

第一段也与负号相关。在第4段中,这仍然是“最大起飞重量”,它引入了一个完全的混乱,该项目适用于BWS,哪些不适用于BWS。因为 国外制造商并未在其BVS的特性中指出此参数。

现在,您应该在BVS飞行之前使用此算法:

图片

顺便说一句,通过对算法的深入研究,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无需注册最大起飞质量小于250 g的BVS ,但是在处于“大状况”条件下飞行的情况下,有必要获得此类DTS的IVP的许可理论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 为了获得IVP的许可,在获取制度的意见书中,有必要指出BVS的会计编号。

Source: https://habr.com/ru/post/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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